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勞保2字第0970140133號
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:「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」,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取消被保險人資格,如其於前一投保單位退保時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或殘廢給付規定者,其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計算,自接到保險人核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通知函之翌日起算。
本會八十年三月五日台八十勞保二字第○三二九六號函同時停止適用。
主任委員 盧天麟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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